Article 42
In force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或者延缓注册一年的处罚;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由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按照程序报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吊销公证员执业证、注销公证员资格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理公证之便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串通公证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冒用公证处名义私自出具公证书的;
(五)侵吞、挪用提存款、物或者公证处保管的财物的;
(六)为公证申请人规避法律出谋划策的;
(七)与其他公证员相互勾结,授意办理违法公证的。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0,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