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性法规要求有关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自该法规实施之日起一年内完成,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有关机关在期限内未能作出配套规定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说明情况。

配套的具体规定不适当、与原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常务委员会有权予以撤销并要求重新制定。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对本部门所联系的单位、部门承担的配套规定的制定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每年至少向主任会议报告一次。

Local Regulations ·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