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公告和地方性法规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徐州人大网和《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地方性法规文本应当于批准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徐州日报》上刊登。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文被修改的,应当公布新的地方性法规文本。
地方性法规被废止的,应当予以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