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修正案、有关地方性法规问题的决定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以及调整事项单一的地方性法规案,意见比较一致的,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前款所列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审议;会议期间,法制委员会提出的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