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第二次审议与第一次审议,一般间隔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听取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议或者审查意见,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制委员会提出的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