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乘坐城市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规定站点依次登车,礼让老、幼、病、残、孕以及怀抱婴儿者优先上车;

(二)主动购票、出示月票或者免费乘车证件;

(三)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应当在他人陪同下乘车;

(四)主动接受安全检查,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宠物乘车;

(五)自觉遵守公共卫生事件或突发事件管理规定;

(六)不得在车厢内散发商业广告、乞讨、吸烟、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杂物、踩踏躺卧座椅;

(七)不得妨碍驾驶员正常驾驶。

乘客拒不遵守前款规定行为的,驾驶人员以及其他随车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运营企业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