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从事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服务的驾驶人员以及其他随车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着装整洁、礼貌待客、规范服务、准确播报线路、站点名称,为老、幼、病、残、孕乘客提供必要的乘车帮助;

(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准的票价收费,并执行有关优惠乘车的规定;

(三)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运营,不得到站不停、拒载乘客、中途甩客或者在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

(四)维护车内设施,保持车辆整洁;

(五)维护车内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

(六)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处置,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七)其他有关运营服务的行业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