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第二项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公示栏公布开办者基本信息、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管理制度、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未规范设置商品分类经营区域和市场摊位,或者未实行生熟分开、干湿分离的;

(三)违反第六项规定,未做好农贸市场基础设施的维护维修,或者未保持基础设施完好,导致不符合市场建设规范的。

Local Regulations ·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