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公民应当参与住宅小区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小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

(二)在进行装修装饰作业或者开展文化、娱乐、健身等活动时,不干扰其他居民正常生活;

(三)文明饲养宠物,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卫生措施,不影响、伤害其他居民,不污染环境;

(四)不在公共区域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阻碍车辆停放和通行;

(五)不在公共门厅、安全通道、电梯间、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停放车辆;

(六)不私拉电线为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和电动三轮车等电动交通工具充电;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