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公民应当参与乡村文明建设,自觉遵守下列规定:
(一)爱护乡村文化、娱乐、体育等公共设施;
(二)邻里之间和睦共处、守望相助,尊老爱幼,关爱留守儿童和空巢老人;
(三)抵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高价彩礼、人情攀比等不良风气,反对迷信、赌博等不良行为;
(四)优化居住环境,保持房前屋后以及村庄卫生、整洁,不乱堆放土石、柴草等;
(五)不在公路、村道上乱停乱放车辆;
(六)文明祭祀,预防火灾,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
(七)保护传统村落、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农业遗迹、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八)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