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Repealed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
(二)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
(三)加热、摔砸、倒置、曝晒燃气钢瓶;
(四)私自排放钢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钢瓶互相倒灌;
(五)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志或者瓶体颜色;
(六)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