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建立行政调解委员会,规范行政调解程序,并向社会公告行政调解事项清单,依法开展行政调解活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属于行政调解事项清单范围的矛盾纠纷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调解。
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对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依职权主动开展行政调解。
经行政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市、区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