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指导规范人民调解员的选任、聘任及退出条件、程序,分层次、分类别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加强人民调解员的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并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将人民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体系。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制度,对人民调解员的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将等级评定情况通报人民法院,并定期向社会公告。
司法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完善人民调解员以案定补的动态激励制度。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鼓励律师、仲裁员、专家学者、基层法律工作者、村(居)工作者等社会人士担任人民调解员,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聘请人民调解员的,应当将人民调解员的等级作为决定所聘人员基本薪酬、补助补贴标准以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经所属人民调解委员会同意,人民调解员可以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个人调解工作室由区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命名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