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洗、修复、更换;逾期未清洗、修复、更换的,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个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