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城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污损、毁坏的,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清洗、维修或者更换。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开挖城镇道路等公共场地,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临时施工等特殊需要,在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依照规定标准设置围栏和安全标识,并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不得在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