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城镇建筑物、构筑物应当符合城镇建设规划和国家城镇容貌标准,保持完好、整洁、美观,造型、色调、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出现污损、色彩剥蚀等影响城镇容貌的,其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进行清洗、粉饰、维修。
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开设门窗、门面装饰装修、安装空调外机以及搭建或者封闭阳台、护栏,增建屋顶、走廊等,应当符合前款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2,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