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并落实扶持政策措施,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和发展的综合指导、扶持、服务等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依据各自职责,共同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生产经营等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