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业主依法作出的共同决定;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三)监督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配合政府以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

(五)拟定涉及业主共同管理事项的制度措施草案并提请业主大会决定;

(六)每半年公布业主委员会成员、候补委员支付物业费、停车服务费等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出具业主身份证明材料后,可以查阅、复制业主委员会制作和保管的会议记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公开的信息档案资料,业主委员会应当予以配合。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积极引导业主遵守互联网信息相关规定,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维护物业管理相关互联网群组的良好网络生态。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