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下列资金属于业主共有,应当纳入业主共有资金账户进行管理:

(一)利用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所得收益;

(二)管理规约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由全体业主共同分摊缴交的费用;

(三)业主共同决定实行自行管理的,按照自行管理方案分摊交纳的管理费;

(四)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孳息;

(六)其他合法共有收入。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归业主共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专户管理。

利用共有部分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管理规约约定。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