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水、电、气等计量装置,应当按照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贸易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配置;通讯通信、安全防范、消防、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高空抛物监控设施、邮政(快递)、电动汽车及非机动车充电基础设施等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由有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设置明显标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占用、损毁市政配套设施和场地、标识,不得妨碍市政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