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排除或者不能立即排除的,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接受委托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或者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承接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权的,应当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