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应急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明确或者配备与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依法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在处理完成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