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1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完善对科研失信行为的预防、调查、处理和修复机制。
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履行科研诚信管理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应当遵守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对严重违反科学技术活动管理规范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科研诚信记录作为对科学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职称、审批科学技术人员申请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授予科学技术奖励等的重要依据。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