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应当建立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机制,推进知识产权权益分配改革,提升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活力和实施效益。

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通过赋予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等方式实施激励;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单位可以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就科技成果归属、转移转化和收益等进行约定。

支持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等对本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实行单列管理,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