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求建立完善中小微企业公共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在政策咨询、创新创业、人才培训、投融资对接等方面提供公益性服务。
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为中小微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前两款规定的服务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根据年度考核情况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