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内容和规模依法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