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9

In force

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明确熟悉消防知识的教师或者消防专业人员担任消防安全课教员,开展各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师生每学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学前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寓教于乐的方式,对幼儿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小学阶段应当重点开展火灾危险及危害性、消防安全标志标识、日常生活防火、火灾报警、火场自救逃生常识等方面的教育。

初中和高中阶段应当重点开展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基本知识和灭火器材使用等方面的教育。

支持和鼓励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消防类专业或者开设消防类课程,培养消防专业人才,并依法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安全培训。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