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

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对在岗职工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

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按照应急疏散预案实施消防演练。托儿所、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等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含火灾发生时保护婴幼儿、学生、老人、残疾人、病人的相应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其他单位每年至少实施一次消防演练。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演练。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