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建立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突出问题。
高层建筑的雨棚、户外广告牌等外墙设施应当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不得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处进行防火封堵,不得擅自破坏;消防车通道、消防扑救场地、避难层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明确专人担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联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
高层住宅建筑根据需要可以设置消防安全楼长。消防安全楼长由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人员、业主代表或者基层网格管理人员等担任,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等志愿服务工作,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村(居)民委员会。
支持和鼓励高层建筑应用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物防技防措施,实现火灾风险智能感知预警,提升自主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