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单位应当对明火作业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具有火灾和爆炸危险性的场所以及正在生产、营业、使用的人员密集场所,因施工、安装、维修、养护、拆除等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事先办理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采取防火隔离措施。明火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禁止在建筑物内部公共区域随意焚烧物品。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