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开展考核评价与督查,并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爱国卫生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下属公共卫生委员会,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所属区域的爱国卫生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爱国卫生工作制度机制,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设立爱国卫生组织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爱国卫生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