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城市人居环境治理应当符合以下标准:
(一)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干净、照明设施完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沿街门店无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或者堆放、吊挂、晾晒物品;
(二)生活垃圾分类和收集容器配置齐全,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做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分类处理;
(三)公共厕所设置满足需要、布局合理、设施完好、管理规范;
(四)城市水面、绿地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
(五)商业综合体、大中型超市、农贸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健全规范,环卫设施齐全,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清洗、消毒、保洁工作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六)建筑工地符合国家卫生和环保标准,围墙、围栏保持整洁、完好,待建工地按照相关规定规范管理;
(七)单位、居民小区的庭院、楼道等公共区域保持干净整洁,无乱堆乱放杂物,无宠物粪便,无违法违规饲养畜禽;
(八)集中式供水的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城市人居环境治理标准。
Local Regulations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