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在文明出行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不随意变道、穿插、超车,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子设备。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到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时停车让行;

(三)驾驶机动车规范使用灯光、喇叭,低速通过积水路段,防止积水溅起妨碍他人;

(四)驾驶机动车主动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警车,非紧急情况不得占用应急车道;

(五)车辆上下乘客时规范停靠,不妨碍他人通行;

(六)车辆按照规定有序停放,不占用人行道、盲道、消防通道及其他车辆通行通道,非机动车停放不占用机动车车位;

(七)按照规定驾驶、乘坐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爱护共享交通工具,规范有序使用;

(八)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遵守乘车秩序。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不得强占他人座位,不得干扰驾驶人安全驾驶,主动为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九)行人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横过机动车道时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不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十)其他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Local Regulations · 保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