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口香糖、包装袋(盒)等废弃物;

(二)随意倾倒污水、粪便等;

(三)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四)向城市河流、湖泊等公共水域内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废弃物;

(五)随意丢弃动物尸体;

(六)焚烧生活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七)其他可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