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施工场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

(二)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

(三)及时清运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在场地堆存的土方等,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

(四)按照规定排放施工现场的废水;

(五)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清理淤泥、污物及垃圾、平整场地;

(六)不得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污泥。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出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遮盖。

Local Regulations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