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农村供水价格管理,并会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与管理等相关资金的预算下达、拨付、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财政扶持政策、公益性管水员岗位补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卫生监督和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