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村供水管水员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农村供水管水员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明确农村供水管水员工作职责,加强农村供水管水员业务培训,指导供水单位对农村供水管水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工作。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确有必要、按需配备、人事相宜的原则,设置农村供水管水员岗位,选聘农村供水管水员。非专业化供水单位可以统筹利用现有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聘用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人员担任农村供水管水员。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