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供水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除农业灌溉供水外,通过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单位提供生活和生产用水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工程包括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规模化供水工程、小型集中供水工程。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农村范围内的供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