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身份证号、住所以及联系方式,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或者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明材料及来源,证明人姓名、职业、住所和联系方式。

Local Regulations · 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