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在临时停车位超时停放的,超时一小时以内的,按照两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超时一小时以上的,除按照两倍的收费标准补足超时所欠的款项外,并可以按照每超时一小时以内五十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超时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暂扣车辆并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2,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