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政务诚信建设,健全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加强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债务等领域的政务诚信建设,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政务诚信监测治理和评价体系,防范和化解政府失信风险,提高政务诚信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增强决策透明度,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管理,发挥行政机关和公职人员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示范表率作用。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