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审计村集体财务,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如实提供财务收支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会计报表、经济合同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的有关账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活动;

(三)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被调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并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报表、凭证、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可以登记保存与被审计事项有关的账册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