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沙黎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若干规定
- Issuing authority
- 白沙黎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April 1, 2024
- Articles
- 15 articles
(2024年1月31日白沙黎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0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的主要指标和措施纳入本自治县生态环境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健全水资源保护的责任和考核制度。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管护队伍建设,科学配备生态护林员,落实管护责任。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的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及时调解本辖区内发生的水事纠纷。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农业用水价格标准,并根据运维成本变化和本地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城市绿化、道路清洗、洗车、洗涤等行业不得使用地下水;有条件的,应当使用中水。
农业生产应当优化节水措施,倡导创新改革灌溉方式。
自治县内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取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
自治县城镇排水设施覆盖范围内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自治县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排放污水。城镇居民排放生活污水不需要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信用记录和生态环境管理需要等因素,合理确定检查重点、检查频次和检查方式,并及时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机制,定期协商本自治县内水污染防治等事项,协调解决突出水环境问题。
排污口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牌,标明监督管理单位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