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7
In force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和起草说明,并提供必要的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规草案起草说明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法规草案与其他法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提案人应当予以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应当提出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议案。
法制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认为需要修改或者废止其他法规相关规定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安顺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