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督管理权限对本辖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开展监督检查,并明确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措施和频次;对安全生产问题突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在省人民政府制定的乡镇执法事项赋权指导清单范围内,按照分级分类监管规定,选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事项,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行使。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实际承接能力定期组织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下放行政执法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