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制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明确重点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执法措施,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明确记录检查的时间、场所、部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应当依法予以处置。

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检查,不得拒不接收、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明确的检查事项的具体检查内容和标准开展自检,将自检结果及证明材料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为生产经营单位自检结果符合安全生产检查要求的,可以不对该事项进行现场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