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安全总监应当具备与安全生产管理相适应的能力,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专项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安全总监有权对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提出意见建议;有权制止、拒绝执行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安全操作规程相抵触,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指令;有权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鼓励前款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情况,设置安全总监。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