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管理责任,并对重大危险源采取下列措施:
(一)登记、建档、申报;
(二)建立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系统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持正常运行;
(三)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
(四)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五)定期进行安全评估;
(六)建立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及时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并按照有关规定将重大危险源及其有关安全措施、应急预案报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