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妇女因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人身自由受到侵害或者因疾病、生育、灾害等处于危难情形的,公安、民政、医疗保障、应急管理等部门和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组织以及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个人应当及时施救,依法提供临时庇护或者其他必要的救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受害妇女提供临时救助、心理疏导、法律咨询等服务。临时庇护场所的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妇女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中,应当保障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需求。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