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平安建设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依法调查取证并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积极开展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依法为受害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相关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并协助报警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基层网格管理员应当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重点跟踪、发现报告、劝阻制止。
妇女组织和其他社会团体对有需要的受害妇女,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服务并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受害妇女提供必要的帮助。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受害妇女的亲属、朋友、邻居、同事等,发现家庭暴力行为的,有权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有关单位报案或者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5, 2024